1.宣布開庭時律師不出庭辯護合理嗎?
審判決定時,律師可以不出庭參加。作為辯護人,律師應該在法庭上為委托人辯護。如果他無故不出庭,就是失職。但如果法院只是宣判,案件壹審審理已經結束,律師不需要辯護。如果律師在判決前無故不到庭,可以根據合同要求對方賠償。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賠償條款,當事人覺得律師違約了可以起訴,覺得違反了職業道德可以向律師協會投訴。
二、不服判決上訴程序的具體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上訴可以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申訴的內容需要詳細說明當事人的以下信息:
1,當事人名稱,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註明法人或組織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2、第壹審法院名稱、案號和案由;
3、上訴請求及理由,說明上訴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還必須寫明;
4.如果有壹審程序中沒有提供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也應當在上訴狀中提出。
提起上訴後,壹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然後壹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5日內提交二審法院。但是,對方當事人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宣布判決時律師不出庭辯護是合理的,判決是案件的最終程序。法官不需要為最終判決辯護,所以律師也沒有必要出庭辯護。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