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征不同。
壹、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就特定事項作出行政相對人相關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針對特定人、事、物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行政行為所指的相對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為主體的客體是不確定的。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件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行政行為主體對不特定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對特定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行為內容是否具有重復適用性;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制定行政法規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而具體行政行為通常表現為行政法上直接授予、剝奪、設定和免除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征不同。
二、具體行政行為可分為:
1,行政處罰。即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給予的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
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守法情況的單方了解。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
3.行政許可。即根據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賦予相對人從事法律壹般允許的某些活動的權利和資格。例如發放許可證或執照。
4.行政執法。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壹定的義務。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三、抽象行政行為分為:
1,約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和手續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余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了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的意見來決定行政行為。
3.強制性行政行為,即依法只能以特定方式成立的行政行為。
4、不要類型化行政行為,即行政行為不需要特定的方式就可以成立。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請求壹並審查該規範性文件。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包含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