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息稱,醫院隱瞞婚檢結果,導致對方感染艾滋病。那麽在這次事件中,醫院的做法合法嗎?當事人隱私權和健康權的競合如何處理?下面為大家介紹壹下。據電視報道,河南小夥子肖鑫和他的女朋友蕭也在結婚登記當天去永城市婦幼保健院做了婚前檢查。當時的檢查報告顯示,蕭也被懷疑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然而,當肖鑫向醫院詢問情況時,得到的答復是壹切正常。永城市疾控中心表示,事實上,蕭也感染艾滋病病毒已有很長時間,並已備案。現在肖鑫也感染了艾滋病,他壹怒之下把醫院告上了法庭。雖然現在結婚沒有強制體檢,但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對於可以通過性生活傳播並會導致死亡的艾滋病,任何壹方感染者都應該如實向對方透露。因為這不僅關系到對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還關系到對方的生命健康權。如果蕭也故意隱瞞病情,她就涉嫌故意殺人。如果不出意外,蕭也將面臨非常嚴重的法律責任追究。另壹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醫院也故意隱瞞,會涉嫌什麽樣的責任?有壹種觀點認為,艾滋病毒感染是否屬於個人隱私。從保護隱私的角度來看,即使醫院故意向肖鑫隱瞞蕭也的病情,也無可厚非。這種說法看似合理,但經不起推敲。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往往不止壹項,幾項權利之間往往會發生沖突。這時候就只能根據權利的重要程度來權衡決定應該優先保護的權利。隱私權與生命權和健康權哪個更重要,這壹點似乎沒有任何模糊之處。當個人隱私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時,對隱私的保護必須讓位於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還有人引用《艾滋病防治條例》為醫院求情。是的,條例第三十九條確實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其具體身份的信息”。但是,對這壹規定的理解不能拘泥於字面意思。這壹立法的初衷是禁止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透露艾滋病患者的身份信息,以防止社會孤立或歧視,而不是為了撬走患者配偶等特定人群的知情權。肖鑫的不幸感染是不可改變的事實。社會不壹定能徹底杜絕下壹個“小葉”,但有可能杜絕醫院的隱瞞。事實上,壹旦法院認定醫院故意隱瞞其成立,即使肖鑫起訴醫院可以彌補其部分經濟損失,醫院的責任也不僅限於此。醫院人員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是否應該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