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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享有哪些權利?

檢察官享有以下權利:

1,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調離、辭退、降職、解聘或者處分;

3.法官履行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4.人身、財產和住宅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5.提出申訴或控告;

6.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四條新任法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人民法院院長應當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審判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選任。第十壹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調動、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法官履行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宅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從律師、法學教師、研究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任法官。

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除具備法官資格外,還應當具有不少於五年的實際執業經歷、豐富的從業經驗和良好的聲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師和研究人員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突出的研究能力和相應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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