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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雙方簽字後可以反悔嗎?

如果壹方反悔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壹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可以憑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約定調解書生效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並簽字後生效。通過法院調解達成的生效調解協議等同於法院判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只有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生效的調解書才能申請再審。因此,當事人在法庭調解簽字前應慎重考慮。如果他們不同意該協議,他們可以請求法院做出判決。

:調解方法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結合近年來開展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盡早介入、調解案件,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

3、審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的壹種預處理程序。其顯著特點是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審判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調解

函調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糾紛的壹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案件時,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由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人、女青年等人民團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的民意調查網絡,根據基層巡邏案件和幹警的第壹手資料,召開調解會議,調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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