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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

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憲法為基礎,是調整國家和社會成員在稅收征收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範。它也是國家稅務機關和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征稅的行為準則。

根據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益、適用範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壹般來說,根據稅法功能的不同,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大類。

1.實體法稅法

實質稅法主要是指稅收立法的確定,具體規定征收對象、征收範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稅務程序法

稅務程序法是指關於稅收管理的法律,包括稅收管理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解決法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3.稅收法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六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稅收征收管理有關法律的規定。

稅法要素是稅收征管體系的基本要素,體現在國家制定的各種基本法律中。主要包括納稅人、納稅對象、納稅地點、稅率、稅收優惠、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違法處理等。其中,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是壹個稅收征收制度或壹個稅收基本構成的基本要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收征收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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