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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交證據的法律後果

1.證據失權,即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的證據失去效力。

2.承擔額外的舉證責任。

3.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1.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得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二、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至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應當在申請後七日內由提出申請的壹方當事人預交。未預交的,不得申請。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刑事訴訟法中的八類證據是什麽?

(1)物證:指證明案件具有外在特征、物質屬性、位置、狀態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物、贓物、血跡、腳印等。

(2)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內容,表達人們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件、處理決定等。

(三)證人證言: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

(4)被害人陳述:即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自認。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認罪的供述和檢舉同案他人犯罪的陳述,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的陳述。

辯護和解釋。

(六)鑒定意見、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等記錄。: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專家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出的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七)視聽資料:即利用音頻、視頻、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實物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八)電子數據:指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在內的客觀數據。由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手段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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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是否包含下列內容: (壹)委托法院的名稱;(二)委托評估的內容和要求;(三)鑒定材料;(四)評估所依據的原則和方法;(五)評估過程說明;(六)鑒定意見;(7)承諾函。鑒定書應由鑒定人簽名或蓋章,並附鑒定人相應的資格證書。委托鑒定機構的,鑒定證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並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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