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小麗和老公開車去同學聚會。飯桌上大家都很開心,壹起喝酒助興。小麗和她的丈夫也很想喝酒。聚會結束後,小麗想到剛才她和丈夫喝了酒,不想開車,就給司機打了電話。
小麗帶著司機來到酒店停車場。就在司機準備開車的時候,她發現自己停車的前後兩車距離太近,導致司機動了幾次都挪不出來。小麗的丈夫看不下去了,決定馬上把車搬出車位,交給司機。他們以為不開到馬路上就不算酒駕了。那麽,小麗的丈夫是否構成酒駕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危險駕駛罪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後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場所。②(後面略)。
小麗的丈夫酒後將車移出車位後立即交給司機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取決於兩個重要條件:
1.酒精含量測試是否達到醉酒或醉酒的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大於等於80mg/100ml屬於醉駕。
2.酒店停車場屬於馬路嗎?
雖然小麗的丈夫只是將車移出了停車位,並沒有開到馬路上,但酒店停車場是對外開放的,供公眾使用,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馬路”。因此,如果小麗丈夫的酒精測試超過上述標準,其酒後挪車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醉酒駕駛。但處罰上可能會有例外。
然而,還有另壹個結果: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小麗主觀上並不想酒後駕駛故意,但由於實在受不了,車也挪不動,決定自己來。主觀上,她沒那麽惡毒。客觀上她是把車慢慢挪後給了司機,行為危險性較小。因此,即使構成危險駕駛罪,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總之,酒後最好不要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