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應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賠償工作。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單位或者職工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治療後有殘疾且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獲得鑒定結果後,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工傷賠償。發生工傷事故的員工應及時送往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傷情相對穩定後,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補償標準:
1,壹級傷殘賠償標準為24個月工資,
2.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
3.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
4.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職業傷害,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由外界因素直接引起的身體和組織的突然的、意外的傷害,如職業事故、急性化學中毒等造成的人員傷亡。
綜上,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