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不僅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行為,可以從重處罰。
壹、教唆犯罪的性質和危害
教唆犯罪是指以言語、行為或者其他方法引誘、慫恿、強迫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當教唆犯是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時,其危害性尤為突出。未成年人由於心智不成熟,辨別能力較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進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教唆犯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的這壹特點,通過欺騙、威脅等手段誘導其參與犯罪活動,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
二、從重處罰的法律依據和必要性
我國《刑法》對教唆犯罪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於教唆18周歲以下的人實施犯罪,法律給予嚴厲的制裁。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其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壹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原則,也體現了對教唆犯罪的嚴厲打擊。
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嚴厲的法律制裁可以震懾潛在教唆犯,減少教唆犯罪的發生;同時也可以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預防和打擊教唆犯罪的措施
為了有效預防和打擊教唆18以下人員犯罪,需要從多方面入手。首先,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意識,形成全社會關註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其次,要加強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為未成年人創造壹個健康、安全、和諧的成長環境。最後,要加大對教唆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嚴懲教唆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總而言之:
教唆18周歲以下的人犯罪,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從重處罰。通過嚴厲的法律制裁和多方合作,可以有效預防和打擊教唆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條規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38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