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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美國各州的法律不統壹?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國史來看,北美的主權是根據當時歐洲國家奉行的神學契約原則獲得的,即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發現所謂異教徒和野蠻人占據的土地,就有權宣布其主權。建國前,除了少數地盤是英國動用國家力量爭取來的(比如為新阿姆斯特丹,也就是紐約),其余的原本都是私人財團經營,比如弗吉尼亞或者弗吉尼亞公司。州級以下的社會基礎設施由移民組織,通過公共* * *(public * * *)原則,根據當地地理條件處理聚落建設、權力分配、公共事務決策、產業集結等。按照埃德蒙·伯克的定義,美國的基本社會結構是“自組織”,獨立戰爭被這個保守派定義為維護自組織的戰爭,以對抗主權國家的稅法和駐軍。從歷史唯物主義來看,獨立戰爭的決策機構——大陸會議,本質上是壹個由自組織體和專有階級的代表組成的決策機構,號召各自的組織團結起來,共同面對同壹個* * *的敵人,並且由於語言相同,地理位置接近,開始形成短暫的* * *同構。但獨立戰爭後,在聯邦初期,更多的是作為處理壹些公共事務的代議制機構而建立,此時更多的是邦聯狀態。在美國憲法之前的費城會議上,以帕特裏克·亨利為首的反聯邦主義者與聯邦主義者(主要目標是漢密爾頓(他得到了來自弗吉尼亞州的有聲望的華盛頓和麥迪遜的支持))發生爭吵,最終就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達成妥協。憲法沒有授予美國的權力,也沒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都嚴格地保留給各州或人民。翻譯:憲法沒有授予合眾國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應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從這裏開始,聯邦立法權和州立法權的界限就確立了。當然,這種立法思想也受到亞當斯* *和系統論述的很大影響。確立了聯邦制,明確提出了新的中央政府即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行使權力的四項基本原則。聯邦制的建立改變了過去邦聯時期政治關系的無序狀態,使國家權力運行步入正軌。然而,聯邦制不是壹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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