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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學的形成和發展

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 * *發展規律和* * *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其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法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的本質和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創造和實現,法的價值等等。

法理學不能簡單地定義為“法律是什麽?”這個問題的答案的完整集合。如果法理學只有壹個核心任務,那麽2500年前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從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定義為法律的智慧或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根源應該是“juris”,即法律或權利。另壹個詞根“謹慎”指的是智慧。因此,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智慧的學問,也可能是對法律的明智理解。根據富勒的法律格言“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於所有權治理的事業”以及Beyleveled和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到術語“法律事業”。

這種對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到了這裏:我們不僅探究“這是什麽原因”和“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麽”,而且還試圖找出這些答案本身的意義。法律是有爭議的態度?還是形式?正統(合法性)是壹種思維方式?廣義法理學的理論不應該局限於這樣或那樣的法律概念,而應該探究這種多樣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們不能再局限於20年前中國法學家從前蘇聯學來的法學教科書的僵化內容。法理學不是由定義、特征、性質等八股條款組成的。這是壹門法學藝術,也是壹種微妙的思維形式。

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法律的最終淵源,即法律沒有規定的,就要遵循習慣;對不習慣的,要依法處理。壹些西方法律學者認為,現行法理學傾向於主要來源;但也有學者認為,判例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淵源的性質,只有依據判例做出的判決成為案件審理中可以援引的判例,才能成為法律淵源。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學壹般不被視為法律的來源。蘇聯建國初期,由於社會主義法律的不完備,列寧宣稱“在這種法律不存在或不完備的情況下,應以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為指導”(《列寧全集》第29卷,第106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壹般以我國* * *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作為審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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