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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的名詞解釋

無罪推定,又稱無罪類推(對應有罪類推),簡單來說就是任何人在被依法定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除上述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者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壹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壹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實施的最低標準之壹。

無罪推定強調,如果沒有充分的、確鑿的、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無罪推定是典型的直接推定,可以在沒有基本事實的情況下證明無罪推定的存在。也就是說,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舉證責任由指控方承擔,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無罪推定最初是在啟蒙運動中作為壹種思想原則提出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事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代表作《論犯罪與刑罰》中,對殘酷的酷刑和有罪推定進行了批判,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作出判決之前,壹個人不能被稱為罪犯。只要不能斷定他違反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護。”

無罪推定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相應的審判模式也必須是強烈規範辯護平等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對抗制訴訟模式主要體現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註重訴訟程序的正當性,相對加重了國家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無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資本主義繁榮的產物。在無罪推定原則的演變過程中,西方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對其產生了重要影響。他們認為,被告人是個人利益的代表,檢察官是整體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處於不利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必須特別強調保護被告人的權益。否則,這兩種利益沖突的平衡就無法維持,司法公正就難以實現。無罪推定在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兩難中選擇保護個人利益,意味著它必須付出令人不快的代價——它不能更有效地減少犯罪,國家也必須用更大的投入來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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