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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執行程序

法律分析:1。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撤銷或者更正的裁定無效,裁定駁回。2.申請復議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4、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時,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撤銷被執行人的收入印章,查封、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檢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制度,交付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文件。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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