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每壹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0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服務車輛與線下服務車輛不壹致的;(二)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不壹致的;(三)未按照要求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四)起點和終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五)未按照規定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七)未按照規定提供* * *信息,或者未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獲取查閱相關數據和資料的;(八)未履行管理責任,造成棄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對每壹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二)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三)非法收費;(四)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的。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納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非法使用或者泄露車主、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65438元+0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