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終結通常被理解為醫療機構或醫生對受傷或患病的人進行診斷和治療的全過程的終結,包括病情檢查、診斷、藥物治療和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的終結。醫學終止是確定疾病痊愈或殘疾的基礎。醫療終結也是安置職工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提。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屆滿後終止醫療的,才能進行後續權益的維護和統計。
1,醫療期間醫療終結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47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患經醫生或者醫療機構確定的不治之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稱“非因工致殘職工”。被認定為壹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滿,醫療未結束(難以治愈)
根據勞動部《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並患有經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不治之癥的, 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職工非因工致殘或因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動和社會事務部發布)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3.無論醫療期內還是醫療期屆滿後,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未終結(難以恢復)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終止。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481994號),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1)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同時還應給予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
(3)對患重病或絕癥者,應增加醫療補助。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