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壹)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有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環境汙染”:
(壹)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違法排放含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並有開拓行為的;
(六)造成鄉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基本農田、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損害的;
(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5000人以上疏散或者轉移的;
(十壹)造成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造成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壹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造成壹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