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1)行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受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並具有規定情形之壹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受賄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是壹種嚴重的行為。受賄罪的客體是“賄賂”,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受賄罪的內容僅限於財物。介紹賄賂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在幫助行賄人或行賄人促成賄賂交易。客觀上講,是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溝通、介紹、撮合,從而促使行賄受賄行為實現的行為。要構成介紹賄賂罪,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
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a)向三人以上行賄;
(二)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屬於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