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就是說,父親不能娶他的女兒,母親不能嫁給她的兒子做丈夫。爺爺娶不到孫女,奶奶娶不到孫子。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2)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
虛構的血親,是指沒有這種血緣關系,但經法律確認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因為這種血緣關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法律設定的,所以又稱為“準血緣”或“法定血緣”。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虛構血親有兩種:壹種是養父母、養子女,另壹種是養子女、養父母的近親屬;二是實際上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民法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結婚的必要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者幹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婚姻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意味著:男女雙方都是自願的,不是壹廂情願的;男女自願,不壹定征得父母或第三者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與當代國外立法相比,我國法定結婚年齡較高,這是由我國目前的國情決定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男女雙方都有權決定是否結婚以及何時結婚。可見,與中國古代強迫早婚的強制婚姻制度相比,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的是提倡晚婚的婚姻許可制度。
(三)符合壹夫壹委的原則。按照壹夫壹委的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都需要袁的配偶,只有未婚、喪偶或離異的。違反壹夫壹妻制的壹男壹女的結合,沒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禁止結婚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直系血親,二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能結婚,結婚必須符合壹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