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罪立案標準第壹種情況,只要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況,只要行為人損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即使數額在五千元以下,也可以立案偵查。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況,行為人糾集他人損壞公私財物,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以立案偵查。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四種情況“其他嚴重情節”,這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意在最大化法律覆蓋面;其目的是“關閉法網,堵塞法律漏洞”,讓法官在不得不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相關案件作出判決時,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和可能性。當然,“底線條款有其自由裁量的範圍和權限”,不能隨意裁量,更不能隨意解釋,否則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嚴肅性,成為某些司法腐敗的潛在借口和依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2)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財產,而是毀滅財產。(3)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客體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4)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