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約定提供擔保。借款人應根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擔保,這壹義務往往發生在借款合同主要內容生效之前。

2)如實申報的義務。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這種如實申報的義務也往往發生在借款合同主義務生效之前。

3)寬容的義務。貸款人按約定檢查和監督貸款使用時,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這壹義務是基於協議的。沒有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的要求。

4)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應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作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義務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雙方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歸還時壹並歸還;貸款期限超過65,438+0年的,在每65,438+0年結束時支付;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應與貸款壹並支付。利息的數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6)按期還貸。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雙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不能按上述方法確定,借款人可隨時歸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按照新確定的期限歸還貸款。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

  • 上一篇:教育培訓營業執照
  • 下一篇:u錢包現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