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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願但不平等的契約

雙方自願但不平等的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視為無效或可撤銷。合同應在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達成。如果壹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處於明顯的不利地位,合同的內容對其極為不利,那麽該合同就可能被視為不公平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雙方有時會有自願但不平等的契約。

這種合同往往是在壹方處於明顯優勢地位,另壹方處於劣勢地位的情況下訂立的。優勢方可能利用其地位迫使劣勢方接受壹些不公平的條款,從而達成有利的合同。比如壹些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條款就可能存在這樣的問題。

雖然雙方自願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但如果合同內容顯失公平,違反了公平原則,那麽合同就可能被視為無效或可撤銷。此外,如果合同是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受害方還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為了維護公平原則,法律對顯失公平的合同進行了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綜上所述,雙方自願但不平等的合同,可能違反公平原則,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證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當事人壹方認為合同顯失公平,可能存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5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54條規定:

“下列合同,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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