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有什麽區別?
1,行為性質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本質屬性是“濫用”權力。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越權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職權範圍,違法決定自己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事項;二是濫用非法行使權力,即行為人違反法定程序,魯莽行事,隨意非法處理公務。瀆職罪的客觀本質屬性是“玩忽職守”。這種“過失”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該做的事情就做,放棄職責,擅離職守;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對自己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
2、行為的差異。
從行為方式上看,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方式構成,但主要行為方式不同,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大多表現為不作為。
3、結果的要素差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濫用職權造成1人死亡,或者兩次重傷、五次輕傷以上可以立案;失職不僅造成1人死亡,還需要3人重傷,10多人輕傷才能立案。
瀆職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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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397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