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三十三條鐵路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並與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建設規劃,必須符合國家鐵路發展規劃,並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鐵路線路、車站、樞紐及其他相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鐵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期擴建和新建鐵路所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
第三十六條鐵路建設用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鐵路建設,協助鐵路運輸企業做好鐵路建設征地拆遷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條取得使用權的鐵路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侵占鐵路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占,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鐵路的標準軌距為1435毫米。新建國家鐵路必須采用標準軌距。窄軌鐵路的軌距為762mm或1000mm。新建、改建鐵路的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九條鐵路竣工後,必須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方可交付正式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