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要看具體情況。
在我國,安置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要看情況,不壹定寫誰的名字。見以下情況。
1和* * *有關系。
如果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屋沒有特別約定,房屋就是夫妻財產,這就是所謂的夫妻財產相同的法律推定制度。這個時候,無論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名字是誰的,效果都是壹樣的,就是夫妻雙方各有壹半份額。
房屋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未作出專屬於壹方的約定的,房屋歸夫妻雙方所有,房地產權屬證書上可以記載配偶的姓名。但是記錄的方法要看不同的情況。如果買房時雙方是同壹個買房人,他們會在購房合同中列出自己的名字,那麽在辦理房產證時,自然會記錄自己的名字。如果某個人是購房合同中的買受人,那麽其配偶的名字只能記錄在房產證中的* * *占用壹欄。但房產證上所做的不同記載只是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規定,其法律後果其實是壹樣的,並不改變夫妻性質,財產分割也沒有區別。也就是說,即使房產證上沒有記載配偶的名字,只要沒有特別的約定,也不影響配偶的權利,不存在財產分割的區別。
2.禮物關系。
父母或子女自願將房屋贈與子女或父母,屬於家庭之間的自由財產轉移。必須經過公證登記,否則不發生財產轉移的法律效力。這時候房產證上填的人就是產權人。
3.繼承關系。
房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房屋過戶到遺囑人名下;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順序有兩種,第壹種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首先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還規定,房屋繼承應當是權利義務雙重繼承,即清償債務後才能繼承遺產。法定繼承的開始導致房屋分割,導致所有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份額享有被繼承房屋所有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