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在司法機關工作的權利。取得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資格,是成為法官、檢察官的基本條件之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節選)
第十條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學或者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學碩士、博士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職務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法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法官學歷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
第十二條新任法官應當采取嚴格的考試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並取得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節選)
第十條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學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碩士、法學博士或者非法學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其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高人民檢察院擔任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官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申請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確認,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以法律院校畢業為準。
第十三條新任檢察官應當采取嚴格的考試方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並具有檢察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