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1)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
(2)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偵查,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公訴。
(3)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4)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審判開始了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3)審判時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四)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五)判決應當公開宣布。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
5.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被判有罪。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6.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性,不認定為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應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法律的準確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