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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滑防護不到位是旅遊監管部門的責任嗎?

有相關責任,滑雪者技術水平有限,規避風險能力不足;對滑雪危險因素缺乏了解,缺乏規則和觀念;場所管理者和經營者安全意識不強,防範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力;救助不及時、救助方式不當是此類糾紛增多的四大主要原因。

案件審理表明,部分滑雪度假村安全保障設施存在缺陷,雪路狀況和兩側安全護欄不符合要求,危險路段和事故多發路段防護工作做得不到位。雪質不合格,雪道結冰,坑窪不平,直接影響滑雪者的人身安全。滑雪度假村的警示和監管不到位,對滑雪者選擇雪道和滑雪中的壹些違規行為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未能及時組織安全檢查人員巡查和制止違規行為。

“尤其重要的是,現場監控攝像設備沒有設置到位。壹些滑雪度假村在危險地段和位置缺乏監控設備,在設置夜間滑雪時缺乏有效監管。”劉保和法官說。

事故發生後,滑雪場的壹方由於缺乏專業工作人員、滑雪度假村距離較遠、上下坡缺乏設備等原因,往往不能及時采取救援措施。同時,由於缺乏醫療設備,還可能在等待醫護人員到來和運送傷員時造成二次傷害,進壹步加重傷害後果。

滑雪者要量力而行,滑雪場要加強監控和救援。

劉洋法官提醒滑雪者要有風險意識,量力而行。根據自己的實際水平選擇滑雪場,至少在通過壹定的訓練可以安全停下,順利避開其他滑雪者和障礙物的情況下,要考慮不同的雪道進行體驗。此外,還要學習壹些急救常識,在他人受傷時向滑雪場工作人員報告或采取必要的搶救措施。

劉保和法官提醒滑雪者做好安全防護準備。如果自己購買滑雪裝備,壹定要選擇正規廠家,正規銷售渠道,保證質量。

針對滑雪場管理者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馬法官表示,需要在場地內設立明顯的標誌,介紹滑雪場的相關情況,提醒滑雪註意事項,警示相關應急措施。組織人員定期巡邏,特別是在容易發生危險和事故多發的重點部位,應配備監控攝像設備。現場應有專門的救護人員,並準備足夠的救護設備和藥品。如有可能,設立搶救綠色通道,防止因延誤治療導致傷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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