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治安打架不構成犯罪的,派出所應當通過調解處理。調解不成或壹方拒絕調解的,可依法對雙方進行罰款、拘留。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根據傷情,如果是輕傷,不追究刑事責任,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不壹定非要拘留。如果是輕傷或者重傷,則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綜上所述,如果有矛盾要用文明的方式解決,不要沖動用過激的手段解決。即使是輕傷,也可能面臨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情節輕微的,如因民事糾紛引起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產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第四條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八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故意傷害(輕傷)的,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