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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侵犯學生人身權利的行為包括

法律分析:1,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沒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學校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學校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不適合其參加的體育、勞動或者其他活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侵犯其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

2.學校強迫學生訂閱刊物,推銷學校指定的學習和生活用品,強迫學生訂閱所謂的“愛心贈送”賀年卡;強行要求學生乘坐指定車輛、吃指定食堂、逛指定商店;老師以上課小動作為由扣留學生的書籍和玩具自用,以不適合孩子使用為由沒收學生自己的手機和遊戲機;如果學生的車輛在學校丟失,根據校規“責任由本人承擔”,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權和自主選擇權。

3.教師懷疑學生盜竊財物或考試作弊,要求其打開書包展示物品並對對方或自己進行搜查,侵害了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學校出於招生廣告的需要,未經學生本人同意,私自拍攝學生生活肖像,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肖像權;學校對學生投稿進行修改後,以團委的名義發表,並參加評比活動,因此獲得獎金,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著作權(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作品收益權)和榮譽權。

4.教師以關心學生為由,擅自打開學生私信;學校按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學生學習成績由張榜公布;語文老師抱著“欣賞奇寫* * *”的心態,對學生寫得不好的作文“說三道四”,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5.有特殊體質或特殊疾病的學生不宜參加某些教學活動,學校未作出適當安排;對於患急性病的學生,學校沒有及時聯系學生家長,沒有及時送醫院搶救,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獲得關愛的權利。

6.學校不接受以殘疾、長相差為借口的學生;歧視和刁難有不良記錄的學生;將成績差的學生的座位安排在“後面”、“側面”、“角落”,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平等權利。

7.學校禁止少數民族學生參加彌撒、祈禱和佩戴十字架,並要求學生放棄“耍花招”的信仰,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8.學校要求學生先向老師反映意見,不得回避學校的越級上訪,更不能向社交媒體反映;學校對學生的處理決定,不允許學生申辯,申辯視為不服從;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後,學校禁止學生隨便起訴法律,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訴訟權利。

9.學校收取各種代理費,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學生並不知情;學校舉行體檢測試,結果不為學生所知,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知情權。

10.學校為了片面追求升學率,擅自延長學生學習時間,周六、周日、節假日補課,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休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免除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考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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