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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這是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活動享有法律監督的基礎。

法律依據:。實踐中,檢察機關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實施行政訴訟監督:

1.行政案件抗訴。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可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檢察機關實施行政訴訟監督的重要方式,其最大優勢在於再審的強制性質,即抗訴必然導致再審,沒有選擇的余地。

2.追究司法人員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司法人員在行政審判活動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罪。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重要職責之壹,就是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進行偵查,依法提起公訴,制裁職務犯罪。檢察機關在審查行政訴訟活動的過程中,發現法官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乃至提起公訴,這是加強司法監督、遏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途徑。

3.其他監督方式。檢察機關在實踐中實施的其他行政訴訟監督方式有:

(1)再審建議。檢察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訴,經審查認為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檢察院將直接向同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再審結束後,法院將再審結果通知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壹審法院不采納檢察建議的,檢察院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糾正違章通知書。對於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出現的嚴重程序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糾正。此外,行政訴訟活動中需要糾正當事人或者相關單位違法行為的,檢察機關也可以適用糾正違法通知書的監督方式。

(三)其他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是對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中的壹般性程序錯誤或者應當改進的問題提出糾正或者改進建議的壹種監督方式。實踐中,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出檢察建議,指出同級人民法院應當糾正或者改進的問題,壹般是針對某些案件中的* * *問題提出的,沒有特別的強制力。(作者單位:國家檢察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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