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二審審限在1個月內審結,有關規定如下: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審開庭後的刑事審判如何處理;
1.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援引法律規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
刑事案件的二審通常需要兩個月。1.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二個月。2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