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中要求賠償的主要有兩種情況。
壹是監獄工作人員直接毆打、辱罵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受傷。比如不合理使用手銬腳鐐等束縛手段、直接毆打、繩索捆綁、拒絕正常進食、罰站等。
二是監獄工作人員故意唆使其他在押人員毆打、虐待壹名服刑人員,或者看到服刑人員相互毆打、虐待時縱容、縱容,造成服刑人員受傷或者死亡。
什麽情況下不賠償?
其中明確規定,罪犯自殘造成傷害後果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從國家法律層面規定的,明確規定自殺要承擔後果。
當然還有壹種,就是主管不是出於職責,而是出於報復或者發泄情緒等個人行為,也需要賠償。
抗拒改造自殺,監獄不賠償。
罪犯自殺的原因是抗拒改造,實際上是為了擺脫勞動改造,本質上是逃避懲罰的違法行為。監獄依法履行職責,不存在過錯,即監獄管理與罪犯自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監獄不存在失職行為。當然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說有問題的話,那簡直就是罪犯不能正確對待教育改造,想死。這是對他們法律責任的逃避,絕不能姑息,更不能為了平息“事端”而違規賠償罪犯親屬。
否則將是對其他罪犯的反面典型,每個罪犯都可以通過反對法律的實施來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危害極大,不利於監獄的教育改造和法律的實施。當然,罪犯的人格尊嚴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等未被依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如果監獄在管理中充分保障了罪犯的權益,沒有侮辱罪犯人格、侵害罪犯權益的地方,即監獄管理沒有過錯,不需要賠償。當然,監獄是人道主義的,對罪犯親屬給予適當補償也是可以的。
同時也要調查清楚,在這個過程中,監獄是否應該及時發現,及時采取處理措施。罪犯在監獄勞動改造監控管理範圍內自殺的,監獄有義務及時發現、制止和治療。如果監獄應當及時發現、制止、治療,而沒有做到,根據追究的責任,監獄也應當對罪犯的死亡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按照過錯比例承擔。
因此,監獄是否應該對罪犯親屬進行賠償以及賠償多少,取決於是否存在管理上的失職,根據調查結論是否存在賠償責任;如果存在不作為,可以根據責任大小來分攤責任。
就監獄而言,必須把教育和勞動結合起來,把教育放在勞動的前、中、後,做好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減少他們對勞動改造的排斥和抗拒,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