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擁有房產的個人,自出租房產的次月起,應按照12%的租金收入稅率繳納房產稅。私有產權人將其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免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印花稅:個人出租自有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按雙方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時確定的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適用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適用貼花。
3)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出租房屋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的,按照房屋用地面積(含出租院落)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3]89號文件規定,按照土地等級和適用的土地等級稅,出租或出借房地產的,從出租或出借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營業稅:個人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月租金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營業稅。
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個人按適用稅率同時繳納營業稅。前面說了,教育費附加是3%,應該是以繳納的營業稅為基礎。城建稅按納稅人所在地區分為7%、5%、1%。
6)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房屋,月收入4000元以上,月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按照月租金收入減除800元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稅率為20%。
關於房屋租金的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719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未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轉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沖抵轉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720條?租賃期間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721條?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第722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23條?因第三人的主張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從租賃物中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