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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4條規定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身行業和領域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和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控制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近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名勝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授權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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