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決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糾紛。
2.調解。
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對於壹些對方難以處理或者其他方式難以解決的復雜案件,可以選擇訴訟程序解決。
如欠款未獲償還,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支付令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時,由受理法院作出的督促債務人承擔壹定支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2.申請支付令的債權人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後,符合條件的法院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法院通知不受理。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果債權人的申請不成立,法院將裁定駁回申請,債權人不得對駁回申請的裁定提起上訴。
3.支付令作出後,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支付令方便快捷,無需經過法院訴訟。在實踐中,它成為解決債權債務關系的快捷救濟方式,同時也提高了法院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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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