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險
2.失業保險
3.工傷保險
4.醫療保險
5.生育保險。
其中,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時,在養老期間獲得生活費支付和生活上的照顧。
社會保障制度是指社會為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和福利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壹切措施。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壹。其職能是保障全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特別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殘疾、失業、生育、死亡、災難和生活困難時的特殊需要。是國家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來實現的。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安置等不同性質、不同功能、不同形式的社會保障制度組成。現代國家必須制定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首先,具體解釋壹下:
(1)養老保險:即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在老年期給予生活費支付和日常生活上的照顧。
(2)失業保險:即失業期間生活費、醫療費的支付,以及轉業培訓、生產自救、職業介紹等保障措施。
(3)工傷保險:即對因工受傷,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進行補償,也是對因工受傷勞動者的醫療保健和生活護理措施。
(四)醫療保險:即勞動者患病期間的醫療和護理保障措施。
(5)生育保險:即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收入補貼和保障措施。
目前,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發展還很不平衡,農村明顯滯後,壹些基本保障制度覆蓋面窄。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迫切需要加強系統集成和銜接,加快管理服務壹體化。“十二五”期間,要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方針,著力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障可持續性,更加註重保障公平,統籌城鄉發展,更加註重優質高效服務,更加註重可持續發展,加快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力爭到“十二五”末,形成基本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比較健全的管理服務體系,穩步提高保障水平,基本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適度、持續、穩定的社會保障網絡。
法律依據:
《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之壹。黨的十七大報告進壹步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並在黨的重要文件中首次提出三基礎、三強調、兩補充的發展新思路,即“加快完善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和商業保險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的“安全網”,對社會穩定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推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面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