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被執行人是利害關系人,可以是原告、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判決、裁定生效後,被告不履行判決、裁定的法定義務或者行為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1.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並提交必要的證據和材料,以便法院了解案情,及時作出裁定;
2.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幫助,協助法院完成執行工作;
3.承擔相關費用和責任: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需要承擔相關費用和責任,如執行費用、保全費用等。
申請執行人可以是下列情況之壹:
1.原告:在民事訴訟中,原告通過法定程序取得了書面判決、裁定,但被判決、裁定的人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義務,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成為申請執行人;
2.轉讓的權利人: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權利人可以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被轉讓的權利未履行的,權利受讓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成為申請執行人;
3.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被繼承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繼承人可以申請執行,成為申請執行人;
4.其他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當事人申請執行,成為申請執行人。
綜上所述,申請執行人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和規定,以保證申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申請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需要提交相應的申請和證明材料,並根據法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協助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