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受到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2.第十五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歲以上的,算五年。”三。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扶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第十八條修改為:“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有關計算標準,按照前款的原則確定。”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上壹年度公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有關統計數據確定。
“‘去年’是指在原訟法庭辯論終結時的最後壹個統計年度。”六、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適用於實施後因侵權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本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