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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出自哪部法律?

賭博罪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賭博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溫床,社會危害性很大,應當嚴厲打擊。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賭博,構成犯罪的行為。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宣傳、會員發展、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二萬元以上的;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為超過65,438+00個賭博網站投放與網站、賠率等信息相關的廣告,或為超過65,438+000個賭博網站投放廣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2005 . 05 . 11發布][2005 . 05 . 13實施];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中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犯賭博罪的,以賭博罪的* * *犯論處。

關於如何對設置陷阱誘騙他人參與賭博的受騙人定罪並要求退錢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5]8號],[1995.11.06][1995]。

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賭博以獲取錢財的,屬於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如果賭客識破騙局,要求返還輸掉的錢,賭客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不返還的,應當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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