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規劃管理是國家權力,違反規劃,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是違法的。凡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不得違反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嚴格規範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農村宅基地只能劃撥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3.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整理抵扣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等作出了明確限制;
4.嚴禁並嚴厲查處“以租代征”轉農用地的違法行為;
5.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察,堅決制止非農業建設亂占農用地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