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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精神病人的選舉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後年滿18周歲,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又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應當進行登記。

選民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應當從選民名單中剔除。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文章

中國人民和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十七條

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行為之壹,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用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檢舉、揭發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八條

主持選舉的機構應當及時查處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接到破壞選舉的舉報;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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