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知道案情的公民有作證的義務,需要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如果他們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也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作證的義務。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作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備案材料的處理包括備案決定和不予備案決定兩種形式。決定立案和辦理的法律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材料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即已經發生犯罪事實,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立案決定。決定不立案和需要辦理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機關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即沒有發生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做出立案決定後,會開展偵查工作,手段有很多。如果詢問了解情況的居民,居民應當配合,說出所知道的情況,接受詢問。不配合或者阻撓公安人員調查的,將面臨行政責任,拘留五天左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公開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