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論再審改判案件的法律適用。

論再審改判案件的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再審發回重審主要是指上級法院再審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程序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上訴案件事實有錯誤,或者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此,再審法院也可以將再審案件發回原壹審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 上一篇:婚內出軌壹方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 下一篇:中國的非法移民會有護照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