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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

1,告知處理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且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起訴後,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裁定的;

6.按照法律規定,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不允許離婚和調解,不受理通過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149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61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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