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所有權是指草原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草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草原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和集體。國家所有的草原和集體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使用。草原所有權由縣級政府登記,發放草原權屬證書。
草原使用權證所需材料如下:
1.征占用草原申請表(原件三份)。
2、向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原件三份)。
3、項目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批復。
5、與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簽訂紀曉嵐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補償協議。
6、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
7.使用草原申請人的法人證書和法寶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擬使用草原的區域坐標圖復印件。
9.涉及自然保護區、重要文化遺產地、重要生態功能區、水源保護區等敏感目標使用草原的,除提供常規材料外,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權限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提交相關管理部門批準的管理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十壹條
依法確定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放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使用權未確定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負責保護和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權屬證書,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變更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輪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實施方案
第三條第2款
承包面積以承包方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出具的《草原使用證》和《草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對已承包到戶、到戶的草原,嚴格按照實際承包面積,按照補助標準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