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師傅是壹家客運公司的司機,主要經營省際班車,每次運營時間都比較長。劉師傅和王師傅是壹輛汽車的司機。他們輪流駕駛這輛車,車上依法安裝了衛星定位裝置。有壹天,王師傅因為重感冒不能上班,向公司請假在家休息。但公司此時缺司機,沒有給劉師傅安排替代司機。劉師傅只能自己開車。為了保證運營安全,公司對劉師傅駕駛的車輛進行了超速和疲勞駕駛的限制,其中壹條就是白天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並且實時監控其駕駛情況。行駛過程中,公司多次提醒劉師傅停車休息。但劉師傅並沒有按照監控提醒安排行車時間。相反,他選擇利用白天良好的路況,連續行駛了7個小時,才在壹個服務區停下來。那麽,劉師傅是否可以超越客運公司規定的疲勞駕駛極限繼續駕駛呢?
律師回答問題
對裝有衛星定位系統的道路運輸車輛,運輸企業應當對車輛進行實時監控,避免駕駛員超速和疲勞駕駛。白天、夜晚或不同路況都有自己的限行設定標準,駕駛員要按照標準行使,不得超過規定的限行。根據我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車輛上路行駛的實際情況,設定監控超速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核定營運線路、區域和夜間行駛時間等。,以便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設定超速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白天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時間不低於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超過白天限速80%的要求。本案中,公司依據相關規定設定了超速和疲勞駕駛的限值,其中劉師傅白天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連續駕駛7小時後休息,超過了設定的疲勞駕駛限值,其行為已違規。劉師傅要自覺遵守這壹要求,避免疲勞駕駛,避免事故發生。
法律鏈接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道路行駛車輛的實際情況,設定監控超速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核定營運線路、區域和夜間行駛時間等。,並在其車輛運行過程中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定超速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白天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時間不低於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超過白天限速80%的要求。
法律解釋
道路運輸企業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可以隨時了解運輸車輛的狀況,及時提醒和糾正駕駛員,對超速和疲勞駕駛起到有效的預防作用。同時也有利於司機約束自己的行為,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衛星定位系統監測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上升為法律,體現了我國對道路安全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