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允許物業公司將所有物業服務外包,不允許收取額外費用。《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該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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