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舉證權限,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就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證據後,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質證時,證據應當當庭出示,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公證的事實、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第七十條最佳證據規則應當提交原始文件和證據。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