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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行政給付的區別

法律解析:1,不同概念的行政許可(1)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不特定的普通人負有不作為義務,在壹定條件下,解除對特定對象的禁令,允許其作為的行政活動。(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相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並予以確認、證實、證明(或者證偽)和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2.他們的行為對象不壹樣。(1)行政許可是許可行政相對人取得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2)行政確認是對行政相對人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認和認可,主要指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3.兩者的內容是不同的。(1)行政許可行為是壹種受益行政行為,直接使申請人受益。(2)行政確認是“中性的”,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已有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

4.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1)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的行為會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2)行政確認中不被認可的行為或立場,其結果無效,不適用法律制裁。

5.這兩種方法是不同的。(1)行政許可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2)行政確認包括依申請確認和依職權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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